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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采光权在农村的适用问题

    农村老家房屋原与邻居后墙围合成为院落,邻居窗户正对我家院落不具私密性。今年洪水淹毁房屋后两家同时原地改建房屋,现两家房屋主体均已竣工,欲沿原我家晒坝边沿即邻居后墙滴水线新建围墙(出于安全和私密考虑,农村均有建造围墙的习惯),这样会否侵犯到邻居的采光权?

    房屋 门窗 采光 举报

    提问者:松赞干布

    发布于200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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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宁波老女人 丨Lv 3
    你好! 没有关系农村房屋采光权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A、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B、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C、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1 2007-06-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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