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取得福利房产权,对方又要求我对她进行补偿
我父亲在1992年分得单位福利房并交房款,我和妻子在2002年4月前取得分单位福利房资格,我和妻子在2002年4月离婚,孩子由她抚养,离婚后我分得新房,由于没有存款,新房让父亲出钱买下,产权归父亲所有,并与父亲的旧房进行交换,旧房产权归我。今年单位分房,前妻由于享受过福利分房,这次没有资格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可以给她高价房,她想分一套房子,让我给她4万元经济补偿,我父亲的旧房当时才交了1万元左右,现在市场价格6万元左右。离婚后这些年她把孩子的姓名改掉并不让我看望孩子,强制执行后还是不让看孩子,由于前妻家里法院有人,抚养费我也一直给她掏着。请问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事情应怎样解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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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志在千里1
发布于2012-02-0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