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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房子该怎么办??

    某小区的开发商因为擅自修改设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被质疑增加公摊面积等原因,几百户购房者集体拒绝签订合同、拒绝缴纳房款,在当地闹得纷纷扬扬。目前,双方仍各持一词,经过20多天、十多轮谈判协商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处于僵持状态。该小区一期工程于2010年5月份正式开工建设,共732套住房。早在2009年,牵头开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即与某单位协商,组织团购,经过多轮讨价还价后,最后确定均价2980元。在没有开工时,就每户收取万元定金(其中5千元为车位定金),刚开工即收取了30%的首付款。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建筑设计更改赔偿问题。在收取定金和首付款之前,开发商提供团购单位和购房者的图纸,都是带飘窗设计的,而且是全明阳台。但在施工时,他们取消了所有飘窗设计,阳台由全明式改为半透明式,还增加了三颗柱子,看上去就像房间的窗户,影响采光。更改设计后,他们没有按照“更改设计必须10日内告知购房者”的规定,一直没有告知购房者。开发商对此已经承认,明确表示愿意取消阳台上的三颗柱子,恢复阳台功能,不愿意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而购房者以“擅自更改设计,一年多不告知购房者,是开发商明显的违约,光取消三个柱子不能一改了之,应该就取消飘窗等问题给予赔偿”为由,表示不能接受,要求给予适当赔偿。二是收取设施配套费的问题。开发商在2010年5月份与购房者签订协议时,曾在协议中明确“水、暖、煤气配套费及小区供配电建设费另行收取”,但没有说明数额,曾于2010年5月份在通知(该通知由组织团购的单位按照开发商意图转发)购房者订房时明确每平方160元,双方一直以每平方160元默认。而在2011年8月17日组织签约时,收取标准提高到每平方260元,增加收费的理由是当地收取了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每平方112元,必须由购房者承担。而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收取城市设施配套费本来就是违规的,配套费是地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开发商)收取的,应该包含于房价之内,不能直接转嫁给购房者。现在再向购房者收费,是重复收费、恶意涨价的行为。当初签订协议时,没有把两项收费标准注明,没有尊重购房者的知情权,利用大家交定金、抢房号(按交定金的前后排定选房顺序号)的机会,签订协议,有失公平。多数购房者只愿意交每平方160元,要求开发商降低配套费。对此开发商以有协议约定为由,拒不降价。有购房者质疑,开发商没有地方部门的授权,无权直接收取设施配套费。本地开发商有的收,有的不收,且在150元左右,同一地区执行标准不一,差别较大。对此,购房者已经向地方物价局等部门投诉,等待结果。三是公摊面积增加的问题。在开发商前期提供的图纸中,其计算的公摊面积比例不到14%,签订合同时增加到%、%。多数住房的套内面积没有增加,有的甚至减少,公摊面积却大幅增加。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现场向开发商提出质疑时,现场工作人员说不清楚构成,且提供不出测绘依据和资料。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提供公摊面积的详细构成和计算方式。对此,开发商没有正面答复,既没有详细说明,也不提供测绘数据等依据,引起购房者强烈不满,更加质疑公摊面积“有猫腻”。在双方争议过程中,开发商曾经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购房者签订合同,“过期不签,视为放弃”。对此受到多数购房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购房者对合同条款存在质疑、双方存在重大争议、且开发商不予积极回应的情况下,开发商以强迫的口气、强行通知签订合同是不妥当的,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在购房者的强烈抗议下,开发商做出了延期签订合同的决定,但是去签字交款者很少。有传言说开发商近期将以登报声明的方式再一次限定签订合同的期限,多数购房者反应更加强烈,一位购房者说:不管这么样,目前还在争议协商期间,如果开发商再次强行通知签订合同,我们仍然会明确抗议。我们不是无理要求,他们却回避推脱、拒不答复,我们拒签是合理合法的。目前,双方争议僵持不下,业主们商量要走法律程序控告开发商,但每户业主必须缴纳5000元的律师辩护费。然而从开发商那儿得知,2011年9月30号前再不前合同的就视为自动放弃。我想咨询一下,我到底是该在本月底前签合同呢还是去缴纳5000元和其他业主一块起诉开发商呢(规定为,自愿交起诉的钱,谁交钱谁受益)还是也不签合同也不缴纳起诉费用,就等待别人起诉的判决结果呢?? 北京市

    提问者:长江梦雨

    发布于2012-03-14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da7777a 丨Lv 3
    根据你的陈述,开发商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关于设计变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对预售后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首先,开发商不能擅自变更,其次经批准的变更需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 2.关于收取配套费的问题。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即开发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纳,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至于开发商所称的代收,也只是巧立名目为自己增加收入的一个手段。 3.关于公摊面积增加的问题。首先要看导致公摊面积增加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设计变更,那么就要看变更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及时通知买受人,并达成变更意见;如果不是合法变更,而是开发商施工建设原因,那么买受人有权按照商品房预售办法中关于面积误差的规定处理。因为虽然买受人的套内面积没有减少,或减少较少,但产权证上的登记的是建筑面积,因此公摊增加,建筑面积也会增加,也就是你需要交纳增加部分的购房款。 4.关于开发商通知限期补签书面购房合同。买受人向开发商交付了定金,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需要通过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来确定。鉴于存在上述情况,开发商不能擅自单方主张,如果在其规定的期限内不补签合同就视为放弃的决定。建议: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1 2012-03-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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