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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购福利房如何保障继承权

    2008年,父母均在世,父亲单位可购福利房,由子女出资以父亲名义买下,当时几方约定父母有终生居住使用权,但父母相继过世后,继承权归子女,任一方不得再对房产做其他处置。2009年,母病逝。现在父亲考虑再婚,但再次表示将房子全部给子女继承。考虑到众多案例老年人最终意识模糊后被骗写遗嘱,我们比较担忧,我们想现在用某种方式将此房产的继承权固定下来并不可变更。现在还有个问题,此房产权证没有拿下来,只有购房合同,因此无法马上办理赠与过户,也无法办理公证的遗嘱或赠与。能否用一个书面的协议将原有约定固化下来?这种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做律师见证或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可以推翻其后发生的任何对该房产的处置。 北京市

    购房 福利房 购房合同 房产继承 举报

    提问者:极度高空

    发布于2012-03-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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