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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物权问题
房子是在小区的,我家是二楼,一楼是车库、车棚。因为楼下是车库,所以我们二楼有一个露天阳台(有房产证明)。三到六楼是附属阳台,不是露天的(我的阳台比楼上的都大),请问楼上的业主在其阳台外安装不锈钢置物架(置物架延伸出来在我露天阳台之上)是否合法???还有就是除去楼上阳台之外,我露天阳台的领空物权是否归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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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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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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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99dqx
发布于2012-01-17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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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angbing
丨Lv 0
1. 应该是相邻权问题。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而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必要便利的一种权利。相邻权属于物权中所有权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法定役权。因相邻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统称相邻关系,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你这个可称之为“越界建筑物相邻权”。构成越界建筑相邻权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房屋必须是越界建筑,即有疆界逾越的情况存在。2、建筑人必须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3、必须邻地所有人知道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 ‘置物架延伸出来在露天阳台之上’已构成物理上的“越界”,但是关键并不在越界行为本身,而在于越界行为在越界之时是否遭到被侵害人的抗议,越界建筑物相邻权是否成立,被侵害人是否负有容忍义务。 3. 除去楼上阳台之外,在你家阳台的空间物权是归你。 依据《物权法》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其客体的空间是指依不动产登记能够却确定的空间。因此,它至少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可以确定的;2.必须是可以独立使用的;3.必须是可以依不动产登记进行公示的。 3楼置物架对你有什么损害吗?你可以参考《物权法》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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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圆小姐2010
丨Lv 0
不合法,他这样会影响到别人的生活,找开发商要求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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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_msx
丨Lv 4
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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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mas
丨Lv 0
只要开发商和物业同意就可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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