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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本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8年11月县人民政府才发布的征收决定或者开发商能否拿着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去办开发手续?
2017年7月本人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8年11月县人民政府才发布的征收决定,本人没有与政府征收办签订征收协议。请问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交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能否要回?如果开发商不给《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办法能把自己的土地使用证拿到手?现在的情况是自己的房屋已被开发商拆除,政府征收办对地上附着物已做评估,但是评估报告没有给我,我也没有与政府征收办签订任何协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还未拆完。政府征收办没有与我签协议的情况下,能否把我的国有土地收储?或者开发商能否拿着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去办开发手续?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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