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租房违约
租我房子的人房租到期了(28号住的),没给我说一声自己把东西搬走了,我们只签了一个季度的合同,但是合同上写的很清楚,乙方(租房方)不继续住,应向甲方(我)提前1个月天通知,如提前退房应提前15天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违约方按房租的一个月租金赔偿对方作为违约金。临近月末我问他还住不住,他说要住,但是现在没有钱给我,说下个季度的3号给我,1号他给我说没有钱,要下个月底给我,我没同意,结果他2号没有给我说一声就走了!水电气都没给,并且还白白住了我几天!我打电话问他要水电气和违约金,他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因为他是我朋友的堂哥,所以当时没有收取押金。我找了110进行调节,但是失败了。我想知道,如果我要到法院申诉能够成功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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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颤栗马甲
发布于2012-02-1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