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公有住房买卖问题

    有几个们帮助解答一下:(1)公有房购产权时,丧偶的退休职工购房时,房价计算按双职工工龄计算?还是按单职工工龄计算?如果单位经办领导违反天津市**的政策多收房款,这种行为是否是欺骗行为?多收的购房款应当退还给购房者吗?(2)2006年9月交完购房款后,2008年10月才发了购房产权证,到2009年4月的今天还没有发给购房者“购房协议书(相当于购房合同)”。单位领导说丢了,应该发不发?(3)如果多收房款不退款,协议书不发,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单位吗?超过时效期没有?感谢所有给予!谢谢! 北京市

    房价 购房 购房合同 收房 举报

    提问者:lvtee

    发布于2012-02-15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2个回答
  • mmyy1988 丨Lv 0
    1.单职工,行为属欺骗,退还不可能的2.应该发3.可以起诉
    +1 2012-02-18 举报
  • 洄游梦仙 丨Lv 4
    1,房价应按单职工工龄计算;多收房款存在欺诈,应当退回。2,应该发购房协议书;3,如果上述两条不解决,可以起诉。
    +1 2012-02-18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