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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魏某系个体经营者。从2008年3月开始,魏某租用某市大唐轻纺市场2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

    ? 魏某系个体经营者。从2008年3月开始,魏某租用某市大唐轻纺市场2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 2008年5月3日下午,该市工商局工商所工作人员来魏某处检查,认为他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责令其到工商所申办执照。魏某认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袜子生产者已领取了营业执照,自己无须申办营业执照。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6箱袜子搬到工商所,但没有出具凭证。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争执。工商所工作人员随即将魏某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并用手铐把魏某铐在铁栅栏上,扣留时间长达4个小时。请问:本案中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魏某应当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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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浪漫情阁

    发布于2011-10-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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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夫甲 丨Lv 0
    第一、扣押物品应出具书面材料,双方签字认可,避免以后带来麻烦。第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不可以非法拘留魏某。魏某可以向公安局报案相关人员非法拘禁的责任,同事可以向法院起诉工商局要求精神赔偿。
    +1 2011-10-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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