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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遮光问题

    我家现在住的楼房的西侧要盖几栋住宅楼,间距在28米左右,前不久开发商与我家楼上和楼下的住户都签了遮光赔偿协议,却没有给我家遮光赔偿,房产部门给的回答是:"不是角度受到的光照时间不同."我家是三楼,我想不通的是,同样的位置,四楼都遮光,三楼却不遮光,这是为什么呢?如有明白此事的朋友,请给个答案,十分感谢 北京市

    楼房 房产纠纷 开发商 房产 举报

    提问者:东吴网络

    发布于2009-06-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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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黯言 丨Lv 3
    冬至日太阳直射南回归线,位置在南纬23°26′,此时中午太阳的仰角为(90-41°41′-23°26′)=24.88°=24°53′。 设南侧建筑物在北侧建筑物上形成的阴影高度为H,则: (90-H)/楼间距50=tan24.88 H=90-50*tan24.88=66.81m,此时已经全部挡住了北面的建筑物了。
    +1 2009-06-06 举报
  • 起个名真累 丨Lv 3
    这要看遮挡楼房对你所住楼房的遮挡情况,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6)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7)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正北房)。
    +1 2009-06-06 举报
  • rathercarol 丨Lv 1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障碍物影响光线射入,譬如屋面上的异型镂空造型,局部开洞的建构筑物,也就是说如果日照的影阴是密实的。一般,同一单元中三层如果被遮挡,可能出现四层不遮挡的情况,但是,四层如果遮挡,那么三层必然存在遮挡。因为日照光线是一个扇形的连续面,不可能出现间断性或者跳跃性的日照踪迹。
    +1 2009-06-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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