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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租赁及财产问题

    2006年1月1日房东甲将门面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王某只支付了第一次到6月30日的租金,7月1日到12月31日的租金王某一直拖欠。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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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东关一霸

    发布于20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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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kiss诱惑 丨Lv 3
    诉讼方败诉,则要赔偿补诉人的经济损失
    +10 2007-06-07 举报
  • loverandy 丨Lv 4
    房主可以申请法院诉前保全法院把保全的财产封存等待诉讼结束后,根据判决结果,再用保全的物品,抵顶判决的赔偿。诉讼保全是有风险的,保全后,封存的物品是不能再动用了,如果诉讼方胜诉,还行,如果诉讼方败诉,则要赔偿补诉人的经济损失,其中也包括保全物品被封存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保全是要交押金的。此案房方胜诉是必然的,租房者不交房租,无偿占用别的房产,法院不可能保护他的行为,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也不能作为不交房租理由。房主与租房客都有房屋的钥匙吧,这就有点麻烦,无法界定屋内的物品数量?
    +10 2007-06-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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