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房子拆迁,临街门面已持续经营二十年。拆迁办只按土地证上的住宅性质补偿这要求合理吗$https://m.fang.com/ask/ask_42439746.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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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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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720050800
丨Lv 0
你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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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031199909
丨Lv 1
您好,即明律师为您解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第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七条 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征收范围之前,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偿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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