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当事人于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购房合同,随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自交房后第3年起由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租金能否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于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购房合同,随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自交房后第3年起由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租金。但是,开发商延期交房(2015年中),当事人曾咨询过开发商相关部门,该部门称无论交房是否延期,租金支付的起始日仍按购房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起的第三年计算。直至2019年,开发商拖欠租金,当事人索要租金时,开发商称租金缴纳期限从2018年中起始计算。由此可知,开发商涉嫌故意拖延交房日期,以拖延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故此,能否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认定开发商委托经营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6年5月营业起)。并且按照银行存款或贷款利率对当事人以经济赔偿。 北京市

    开发商 购房 房产委托公证 商铺 举报

    提问者:ask4391744588

    发布于2020-04-10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3个回答
  • guohao525 丨Lv 3
    你好,并不能认定委托i经营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原购房合同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赔偿。
    +117 2020-04-10 举报
  • jiangnanqianqiu 丨Lv 0
    这种情形,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 2020-04-10 举报
  • ask3047214797 丨Lv 1
    这个肯定不行,对方延期交房,你可以起诉对方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不能以此主张经营合同无效
    +1 2020-04-10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