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当事人于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购房合同,随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自交房后第3年起由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租金能否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https://m.fang.com/ask/ask_42386898.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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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购房合同,随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自交房后第3年起由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租金能否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于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商铺购房合同,随后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自交房后第3年起由开发商向当事人支付租金。但是,开发商延期交房(2015年中),当事人曾咨询过开发商相关部门,该部门称无论交房是否延期,租金支付的起始日仍按购房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起的第三年计算。直至2019年,开发商拖欠租金,当事人索要租金时,开发商称租金缴纳期限从2018年中起始计算。由此可知,开发商涉嫌故意拖延交房日期,以拖延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故此,能否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认定开发商委托经营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16年5月营业起)。并且按照银行存款或贷款利率对当事人以经济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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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391744588
发布于2020-04-10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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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hao525
丨Lv 3
你好,并不能认定委托i经营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原购房合同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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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nanqianqiu
丨Lv 0
这种情形,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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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047214797
丨Lv 1
这个肯定不行,对方延期交房,你可以起诉对方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不能以此主张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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