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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关于强制性规定,其概念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强制性规定作了限缩性解释,即《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然而对于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理解效力性强制规定?在理论界,学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强制性规定划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又称管理性规定),二者区分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就不应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3]根据此种判断标准,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违反了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将导致行政管理部门的取缔或行政处罚。当然笔者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面表述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判断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