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相关搜索推荐

共8个回答
  • 廖安琼 经纪人
    有什么可以帮你。,
    +10 2014-12-11
  • 吕仁新 经纪人
    1 经济适用房 (以低价卖给符合国家标准的人)2 廉租房 (以每平米几元钱租给住房不便的人)3 限价房 (这样的房价永远都不会超过一个数值 即使房价在高也一样)以下就是我猜想出来的政策.1 在有限的地方开发新楼盘 以缓解房价的上涨2 地区或区域限价3 加大不法中介和房虫的打击力度
    +10 2014-08-02
  • 黄丽英 经纪人
    公积金最新政策
    +10 2014-08-02
  • 黄华娣 经纪人
    和上面一样
    +10 2014-03-18
  • 月下徘徊 丨Lv 0
    你指的是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吗?北京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北京市建委表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方法,以《通知》下发之日是否签订购房合同来区分。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其中,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以上的政策很对,我在做个补充!分水岭由2008.4.8日已经推迟到2008.4.11日!也就是说2008.4.11日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只需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就可上市交易!2008.4.1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则需要补交差额(现购买价-原购买价)的70%的综合地价款,这可是一大笔钱,其实就是侧面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1 2012-04-02 北京市
  • D调de金滨 丨Lv 2
    和上面一样!
    +10 2012-04-02 北京市
  • zyh7601369 丨Lv 4
    其中,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分水岭由2008.4.8日已经推迟到2008.4.11日!也就是说2008.4.11日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只需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就可上市交易!2008.4.1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则需要补交差额(现购买价-原购买价)的70%的综合地价款,这可是一大笔钱,其实就是侧面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0 2012-04-02 北京市
  • jqxa1999 丨Lv 3
    目前房山区经适房政策是二手房,房本满五年可过户。要交纳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和契税,其他区可能不太一样。
    +10 2012-04-02 北京市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