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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拆迁问题

    问的比较杂,请各位大虾不吝赐教,小弟在这里谢过了。我们家在保定一个县城中心,我爸爸的宅基地建造的平房,房屋面积又150左右,整个院子的面积大概400平米( 包括建筑面),我们家六口人,我父母,我和我妻子女儿,还有我妹妹,我们的户口所在地全是我们家住址,其中,父母一个户口本为农业户口,我和我妻子孩子一个户口本为城镇户口,我妹妹自己一个户口本为城镇户口。一下请问:1:我想知道详细的补偿办法,包括:到底是以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还是以总面积补偿,还是区分开,建筑面积有一个比例,其余面积有一个比例,我们这有说建筑面积1:其他面积3:1的,请问合理么?2:请问如果我们全部换成农村户口,得到的补偿是不是多一些?能够多什么?值不值得换成农村户口?3:如果不要房子,只要现金的话,现金补偿怎么算?(因为我已经在城市里买了房子打算把爸妈全接过来,在老家要房子没什么用)4:还有拆迁安置费怎么一个补偿办法?5:我们现在盖新房子还给补偿么?或者说什么时候盖的新房就不给补偿了?因为现在只是量了地方,但是还没有具体说什么时候拆迁。问题比较多,谢谢大家。 北京市

    新房 户口 房屋 宅基地 举报

    提问者:郑凯丽

    发布于2012-04-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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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尹怡人 丨Lv 3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根据《北京市人民**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
    +1 2012-04-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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