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最高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新司法解释出台
我于2005年9月1日在德阳中江龙台镇租到了朱某的门面房做生意(即2009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年为1万,租凭期限为十年,租金共10万元,已一次性付清了十年的租款,并于鉴订协议一份,而当时在协议上签订了在租凭未期到的情况下,朱某不得以其它理由出卖或抵押此房 而在2009年5月2本场镇的邓某现在买 房子的人告知我此房子已卖给了他,并且要求房租每年涨到1.5万元,并由邓某收取,而且还说如果不同意涨房租就要收回房子,就来我店里来闹,摔东西,还要把他家的老人搬到我店里来住,在我知道后马上找到出租方(朱某),才知道双方于2008年4月23日鉴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08年4月25日到中江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公证的的价格为8.8万元,而实际价格为41.2万元,在此之前,买卖双方及中江县公证处等无任何单位人告知我所租凭的房屋将要出售的,以及没有张贴公告,我将于2009年7月20日买卖双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要求理应在同等条件下我方是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鉴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已经侵犯了我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该为无效合同,并没有法律效力,而法院却认为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保护我优先购买权,偷税行为不是法院 的事,而是税务部门的事,法院管以不到为由,告诉我不支持我的优先购买权,不受到法律的支持,买卖合同确仍然有效,但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条: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的情况下;第四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是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说了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院却依然支持买卖合同有效,这样说来在中国就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了,既然法院都不认同优先购买权,那有何必制定优先购买法呢?这样也没有人该再承租房子了,因为在 法律上承租方是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 。 那承租房子永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租人完全可以和买房子的人串通不告诉承租人等过了户才告诉承租人,那承租房子的人永远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房子是人生的第一件大事,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法院支持邓某的买卖合同,那也就是支持偷税行为,以及邓某和朱某的一切不合法的行为。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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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小小脸蛋
发布于2012-02-1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