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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包括三种情形:(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这第三项,我不大理解,请业内人士说明“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独立非住宅用于“销售”,怎么也要业主交专项维修资金?谢谢! 北京市

    物业 业主 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 举报

    提问者:yanzheng03

    发布于2012-03-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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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qq6qq 丨Lv 0
    一般指的是阁楼啊,地下车库什么的,不算产证面积赠送或者半卖半送给业主的。
    +1 2012-03-07 举报
  • babylcat19 丨Lv 3
    交了,到时候出售,业主维修方便。
    +1 2012-03-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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