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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手解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上这两条是否合理
公司职员在住房公积金处办理贷款事项,协议上期中有两条是这样的,1、如借款人调离或与借款人所在单位解除用人关系,借款人所在公司必须督促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2、如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代扣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法院从借款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收所欠贷款本息。我想问,公司职员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本来是个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生的关系,这两条款无疑使公司成了职员的担保人,如果公司职员还不起贷款或者自动离职的话,损失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承担,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于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利息,这是否合适,是否每个地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都有这两条条款?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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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连划带拽
发布于2011-10-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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