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法律纠纷
  • 新劳动法实施后,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新劳动法实施后,本人2006年10月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期3个月,2007年1月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快到期了,本人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新劳动法: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金计算是从08年1月1月起计算。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半个月工资。给予本人经济补偿?还是还有其它说法呢???请大家详细回答 北京市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提交成功333

    发布于2012-02-27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leiyyy 丨Lv 0
    你所咨询的问题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原因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只有符合如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的;3、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4、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改变原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本案应该属于上述第4种情况,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并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却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使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都有所降低,这属于一种变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国界分别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按以往的规定计算补偿金;以后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金。就本案而言,2008年1月1日以前,没有关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故此只能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计算补偿金。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11 2012-03-01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