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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商品房买卖的问题
甲方现有一套单位职工商品房,未交房,未与单位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已向单位缴纳了大部分房款,还未到房管所备案。现甲方欲将此房屋售于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交房时在甲方所在单位直接为乙方更名,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请问,双方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公证?这样交易是否对乙方存在风险?应怎样回避风险?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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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我不帅谁帅
发布于2012-03-09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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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joy
丨Lv 4
像这个的情况当然要公证了才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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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xabc
丨Lv 0
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后效力更有保障,风险主要是不一定保证房子归乙方,只能保证债权,回避风险就是让甲方缴税备案,再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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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95
丨Lv 0
必须做好公证,才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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