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如何上市出售
北京市民彭某于2001年7月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于一年后拿到了房屋产权证。2003年5月,彭某与同一公司的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协议。合同约定刘某向彭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彭某保证房产权证清楚无纠纷,否则由彭某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2004年2月,彭某的妻子起诉到法院称,彭某私自将家庭共同购买的房屋卖与刘某,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因为刘某的户籍不在北京,不能直接购买北京市范围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最初购买房屋时只是使用了彭某的名字,彭某与刘某当时曾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表明,刘某利用彭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刘某享有房屋产权,彭某不享有此房的任何权利,房屋所有款项由刘某承担。问题:(1)刘某与彭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某与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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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klbj
发布于2012-01-2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