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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继承法咨询
原自住承租公房,于2003年8月购得售后公房(产权房),产权登记权利人为4人:(在册户口我一家三口,和叔父),当时购房出资费用都是由我一人承担,叔父只是提供了工龄证明,因为叔父当时离婚多年,长期和我们一起居住,叔父尚有年纪,又患有疾病日常生活也是有我们照顾,期间他的两名子女在叔父离婚后不闻不问,均未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2009年3月,叔父因患疾病,辞世。 事隔多年,现叔父2名子女所要叔父的1/4产权继承。请问他们是否有权继承,如继承是否是全额,还是部分;或不享有此权利。注:我现在只此一套居住房屋,并无其他房产,也未打算买卖此房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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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热血燃情
发布于2012-03-03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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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极限
丨Lv 4
有继承的权利!为什么你没有在你叔父在世的时候做个继承公证或赠予呢? 这个事建议走法律,找个好律师,唯一信条就是你叔父的子女没有尽到子女的义务,判定他们无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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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梦工场
丨Lv 0
是部分继承,叫做代位继承,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法院也可以酌情多分你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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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anchang
丨Lv 3
是部分..2003年8月购得售后公房(产权房),产权登记权利人为4人:(在册户口我一家三口,和叔父),当时购房出资费用都是由我一人承担,叔父只是提供了工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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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不是天堂
丨Lv 0
如若没有遗嘱声明的话,他们是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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