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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或土地中介中,那个居间协议到底有多大的作用?这处协议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房产 中介 土地

    提问者:我不安你乱

    发布于2012-03-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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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个回答
  • 九九公主 丨Lv 4
    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协议的作用:用来控制双方。
    +10 2012-03-24 北京市
  • lwly_402 丨Lv 4
    +10 2012-03-23 北京市
  • 蓝勿2010 丨Lv 4
    居间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他方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或协议。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期货居间合同,是指具有一定期货专业知识、资格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专职为期货经纪公司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的居间人与期货经纪公司或客户依法所签订的协议。在期货居间合同中,这种为期货经纪公司起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或实施委托的客户一方则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由众多的、内容密切相关且依照一定的实务运作程序排列的合同条款所构成。这些合同的条款,是订立期货居间合同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条件下的结果,是双方共同意愿在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表现。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合同的条款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不同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一般可分为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普通条款这三种类型。居间合同即由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所构成。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居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即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分析和研究合同中的条款及其特点,对于理解居间合同的内容和把握其法律实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必要的提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号码;本人基本情况等内容。由此可知,合同的提示性条款的特点是要求简单、具体而又确切,起到提示和参考的作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合同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或重点所在。没有或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无法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产生。从期货居间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说,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酬金的数量或计算方法、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和地点以及应支付的各种居间费用是重要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违约与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规定等。其中,权利与义务中牵涉质和量的方面,都要详细、明确和具体。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特点是其表现为是整个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的重点所在。尤其是其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部分,调整和约束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行为,无疑特别受到当事双方的关注,在合同中占据突出重要的地位。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其特点在于,合同的普通条款或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或实际上是特定的某种行业规则、经营惯例、或公认的准则等。这些众所周知的或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习惯,经当事双方协商约定,可以形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而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化繁就简,不形成条款因而不必列入合同之中。 居间合同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 期货居间合同依法一经签订,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宣告成立。揭示和研究居间合同中所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对于深入理解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查处可能由此而引发的居间纠纷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实际作用。从法律的研究角度着手,期货居间合同具有如下民事法理特性: 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无论是居间人或是委托人,双方在法律上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根据这一法理,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当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依法签订的合同,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视为是当事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意愿一致下的真实具体的表达,符合双方的共同权益。据此,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双方应尽的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性。权利与义务是居间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合同中规定了当事双方的不同权利;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当事双方相应的义务。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协商和确定当事双方各自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居间合同能否成功签订的重要程序。而这一程序,当事双方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方法,才能最终协商完成。本着这一法理,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协商或确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或换言之,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正是公平公正性的具体体现。 三是诚实信用性。以诚相待,以信相处,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也是市场经济参与的各个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当事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一方面,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诸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如不得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如实告知交易结果,严禁虚假隐瞒甚或欺骗行为;确保委托人业务秘密等。另一方面,委托人对居间人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义务,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居间人的报酬;提供居间活动必要的行情信息和工作条件等。诚实性始终是贯穿于整个居间合同中的一条主线。只有居间人与委托人共同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双方之间才能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得以切实履行。 四.是合法性。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也即意味着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同时,合法性也意味着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事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当事的双方无论是对内对外,都享受法律的保护,并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居间合同的作用和意义 期货居间合同在期货交易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签订合同表现为当事双方建立居间关系、协商和调整双方之间权益关系以及促进交易成交必须要完成的一个实际操作程序,在此,居间合同成为建立居间关系的业务凭据或存在居间关系的从业证明;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表现为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即成为法律上的民事关系,意味着居间人与其委托人彼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鉴此,开展对期货居间合同作用的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对期货市场居间交易的实际运作具有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今后推进有关期货居间人问题的立法进程,进而推进与此相关的其他参与期货市场主体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理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今后制订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的十多年来,立法却一直是无视期货居间关系的客观存在,无所作为,毫无建树。实际情况表明,因期货居间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整个期货纠纷案件中不仅占据相当的比重,而且对期货市场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规定》的公布实施,初步改变了这种状况。它的重要性在于其第十条专门涉及了居间人问题:一是首次提出居间人这一重要经济和法律上的范畴,明确了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上的空缺和不足;二是规定了期货公司或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强调了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切实得到维护;三是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告知了居间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规定》所涉及的居间人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只是居间人问题的一个部分,内容毕竟有限。类似期货居间人如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怎样行使民事权力、期货居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都还未具体涉及。这就为今后全方位地、系统地、深入地开展对居间人的法律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和拓展领域,有利于继续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推进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 其次,将从整体上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和推进期货居间人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期货居间合同所涉及的,只是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上开发客户和接受客户委托的居间行为。相对而言,这只是期货居间人业内活动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然而,居间合同所蕴含的法理诸性以及它所体现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而对期货居间人活动的其他方面进行深入而又系统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对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规定、市场准入、考核、审查和管理体系;建立业内统一的期货居间人专项资料数据库;制订期货居间人的业内行为规范;制订和实施对期货居间人的招聘、培训和奖惩制度等。如此,将期货居间人从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定期考核、行为规范、审查管理的整个过程,都建立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建立起一支能够真正符合期货市场需要的合格规范的居间人队伍,使之规范有序地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对与居间人密切相关的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向着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个有力推进。期货居间合同,主要涉及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这三个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足以影响能否有效地维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居间合同的存在,得以将它们三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并使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民事关系,使得可以利用法律的办法,调整和约束它们之间的关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毫无疑问,开展对居间合同的深入法律研究,将有助于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者这三者之间建立适合市场要求的交易关系和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进而推进期货市场整体运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10 2012-03-22 北京市
  • 罗马不是天堂 丨Lv 0
    有很大的作用。肯定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11 2012-03-24 北京市
  • 天津人说快板 丨Lv 2
    等你出事了之后你就知道有多大作用 了!
    +10 2012-03-25 北京市
  • 城铁太挤了 丨Lv 4
    居间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他方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或协议。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为此给付约定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期货居间合同,是指具有一定期货专业知识、资格和技能,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专职为期货经纪公司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的居间人与期货经纪公司或客户依法所签订的协议。在期货居间合同中,这种为期货经纪公司起介绍客户,或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或实施委托的客户一方则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由众多的、内容密切相关且依照一定的实务运作程序排列的合同条款所构成。这些合同的条款,是订立期货居间合同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条件下的结果,是双方共同意愿在合同条款中的具体表现。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合同的条款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不同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一般可分为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普通条款这三种类型。居间合同即由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所构成。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居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即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分析和研究合同中的条款及其特点,对于理解居间合同的内容和把握其法律实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其在合同中的作用,主要是对签订合同的双方进行必要的提示。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号码;本人基本情况等内容。由此可知,合同的提示性条款的特点是要求简单、具体而又确切,起到提示和参考的作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合同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或重点所在。没有或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无法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产生。从期货居间活动的实际情况来说,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酬金的数量或计算方法、支付酬金的期限、方式和地点以及应支付的各种居间费用是重要内容);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违约与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规定等。其中,权利与义务中牵涉质和量的方面,都要详细、明确和具体。合同的主要条款的特点是其表现为是整个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的重点所在。尤其是其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部分,调整和约束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行为,无疑特别受到当事双方的关注,在合同中占据突出重要的地位。三、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在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其特点在于,合同的普通条款或是由法律所直接规定,或实际上是特定的某种行业规则、经营惯例、或公认的准则等。这些众所周知的或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习惯,经当事双方协商约定,可以形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而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化繁就简,不形成条款因而不必列入合同之中。居间合同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期货居间合同依法一经签订,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宣告成立。揭示和研究居间合同中所蕴含的民事法理诸性,对于深入理解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查处可能由此而引发的居间纠纷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实际作用。从法律的研究角度着手,期货居间合同具有如下民事法理特性: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无论是居间人或是委托人,双方在法律上都是处于平等的地位。根据这一法理,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当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依法签订的合同,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视为是当事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意愿一致下的真实具体的表达,符合双方的共同权益。据此,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双方应尽的责任。二是公平公正性。权利与义务是居间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合同中规定了当事双方的不同权利;与此同时,也规定了当事双方相应的义务。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协商和确定当事双方各自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是居间合同能否成功签订的重要程序。而这一程序,当事双方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方法,才能最终协商完成。本着这一法理,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必须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协商或确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或换言之,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正是公平公正性的具体体现。三是诚实信用性。以诚相待,以信相处,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也是市场经济参与的各个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合同当事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一方面,居间人对委托人负有诸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如不得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如实告知交易结果,严禁虚假隐瞒甚或欺骗行为;确保委托人业务秘密等。另一方面,委托人对居间人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义务,如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居间人的报酬;提供居间活动必要的行情信息和工作条件等。诚实性始终是贯穿于整个居间合同中的一条主线。只有居间人与委托人共同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双方之间才能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得以切实履行。四.是合法性。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也即意味着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干预。同时,合法性也意味着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事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依法签订的居间合同,当事的双方无论是对内对外,都享受法律的保护,并在法律的约束下,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居间合同的作用和意义期货居间合同在期货交易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签订合同表现为当事双方建立居间关系、协商和调整双方之间权益关系以及促进交易成交必须要完成的一个实际操作程序,在此,居间合同成为建立居间关系的业务凭据或存在居间关系的从业证明;另一方面,合同的签订表现为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即成为法律上的民事关系,意味着居间人与其委托人彼此承担了相应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鉴此,开展对期货居间合同作用的研究,尤其是重点研究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对期货市场居间交易的实际运作具有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今后推进有关期货居间人问题的立法进程,进而推进与此相关的其他参与期货市场主体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对理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今后制订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的十多年来,立法却一直是无视期货居间关系的客观存在,无所作为,毫无建树。实际情况表明,因期货居间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整个期货纠纷案件中不仅占据相当的比重,而且对期货市场形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规定》的公布实施,初步改变了这种状况。它的重要性在于其第十条专门涉及了居间人问题:一是首次提出居间人这一重要经济和法律上的范畴,明确了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上的空缺和不足;二是规定了期货公司或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强调了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切实得到维护;三是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告知了居间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规定》所涉及的居间人的问题,从整体上来说,只是居间人问题的一个部分,内容毕竟有限。类似期货居间人如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怎样行使民事权力、期货居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都还未具体涉及。这就为今后全方位地、系统地、深入地开展对居间人的法律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和拓展领域,有利于继续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推进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全面立法进程。其次,将从整体上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和推进期货居间人队伍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期货居间合同所涉及的,只是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上开发客户和接受客户委托的居间行为。相对而言,这只是期货居间人业内活动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然而,居间合同所蕴含的法理诸性以及它所体现的民事关系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可以此为突破口,进而对期货居间人活动的其他方面进行深入而又系统的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研究。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对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规定、市场准入、考核、审查和管理体系;建立业内统一的期货居间人专项资料数据库;制订期货居间人的业内行为规范;制订和实施对期货居间人的招聘、培训和奖惩制度等。如此,将期货居间人从资格认定、市场准入、定期考核、行为规范、审查管理的整个过程,都建立在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建立起一支能够真正符合期货市场需要的合格规范的居间人队伍,使之规范有序地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对与居间人密切相关的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向着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是个有力推进。期货居间合同,主要涉及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这三个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足以影响能否有效地维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居间合同的存在,得以将它们三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并使得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民事关系,使得可以利用法律的办法,调整和约束它们之间的关系,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毫无疑问,开展对居间合同的深入法律研究,将有助于期货居间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者这三者之间建立适合市场要求的交易关系和正常的市场运作机制,进而推进期货市场整体运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10 2012-03-25 北京市
  • 瘦得雷同 丨Lv 2
    能得到法律保护,建议您不要找小中介,居间协议是合法的,也不乏有不合法的公司去运营与操作。
    +10 2012-03-24 北京市
  • dreamboat920 丨Lv 3
    协议就是因为有可能单方违约,所以才有的协议,协议有制约双方的作用,当然,在法律面前也能起到保护作用!
    +10 2012-03-24 北京市
  • 异想天开的疯子 丨Lv 4
    居间协议在没有纠纷的时候,左右不大,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就可以按照协议,找出过错方,并要求合理的赔偿;居间协议是买卖双方在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双方意志的体现,是受法律保护的;
    +10 2012-03-24 北京市
  • 喜欢夏天的味道 丨Lv 0
    作为见证方,有纠纷是可以作证的
    +10 2012-03-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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