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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51629947
丨Lv 2
(一)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建设一个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投融资体系。西方国家的保障房建设虽然都经历了从“国家兴建”到“财政补贴”的不同阶段,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房建设、分配、运营,都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这是个客观规律。这与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有所区别的。保障房是需要政府主导和推动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发挥作用。我国的保障房投融资体系建设,要在科学理解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机械地执行上述规定。(二)在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下进行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显著增强了中央财政的集权作用,但弱化了地方财政能力,2004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约45%,但财政支出却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72%;社会保障补助方面,地方财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2011年,地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中央转移支付的2.7倍,而地方本级收入仅为中央本级收入的1.0倍。地方政府日益以出让土地为主要增收手段。2012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已达到2.68万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8.4%,加上1.8万亿元的土地相关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对土地形成严重的依赖。目前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遇到的土地指标不足问题,就是中国特色的问题。在现行税收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如果将有限的土地指标用于保障房,将减少土地出让收入,既减少了当地财政收入,也减少了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投入。地方政府在保障房项目规划过程中,更多考虑当期税收的机会成本,而不是城市整体规划问题。这就造成一些保障房项目位置过于偏远,甚至未来可能形成“新棚户区”。这种财税体制,就更加要求发挥中央财政在保障房投融资体系中的作用。(三)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环境中进行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典型国家的保障房投融资体系,是与该国金融市场体系密切相关的。中国的金融体系特征为处于以银行业为主体,但非银行业迅速发展的转型阶段;国有商业银行仍占据银行业的主要地位。虽采取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和银行控股子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已经初具规模。证券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比如,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2012年9月,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截至2014年3月31日,重启后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内)募集资金也才960.12亿元。我国的银行业服务供给并不充分,按照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比总人口的关系,我国远远低于德国。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这就要求我国保障房的投融资体系,要优先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也要积极培育直接融资的各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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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998299338
丨Lv 2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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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577640080
丨Lv 2
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总供给的增加,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开征房地产税将增加房屋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收,导致房地产营业税、契税、增值税等流转环节税收的减少,这将迫使房屋所有者将手上多余的房子推向市场。市场总供给的快速增加将大幅缓解当前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状况,房屋的居住属性也将更加凸显。二是推动租房市场发展。房地产税的增收将推高保有房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房产所有者必然会选择将多余的房产推向房屋租赁市场,让租户共同分摊房产的保有成本,导致租房房源增多,房租价格下跌。三是帮助地方政府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物业税或房产税则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而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种大多比较零散,不易征收,地方财政收入难以得到保障。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但这种以“卖地”为特征的“土地财政”不具有可持续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一些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存量较多,消耗压力大,若房地产税推得过快,可能会对这些地方的房地产市场构成较大冲击。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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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8751679
丨Lv 2
杭州确实是国务院规定的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目前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还是比较大的,但将来某一天,一旦土地出让金供应不了地方财政的支出,房产税就可能开征。不过,现在搞不动产登记不是说马上要开征房产税,但肯定是一个准备工作。早晚有一天,土地出让金的总量会降下去,到时候房产税就会接上去,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新来源。这个过程应该是比较长的,估计5年之内是不会开征房产税的。暂时没必要担心这个。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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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955659579
丨Lv 1
(一)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建设一个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投融资体系。西方国家的保障房建设虽然都经历了从“国家兴建”到“财政补贴”的不同阶段,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房建设、分配、运营,都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这是个客观规律。这与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有所区别的。保障房是需要政府主导和推动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发挥作用。我国的保障房投融资体系建设,要在科学理解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机械地执行上述规定。(二)在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下进行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显著增强了中央财政的集权作用,但弱化了地方财政能力,2004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约45%,但财政支出却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72%;社会保障补助方面,地方财政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2011年,地方本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中央转移支付的2.7倍,而地方本级收入仅为中央本级收入的1.0倍。地方政府日益以出让土地为主要增收手段。2012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已达到2.68万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8.4%,加上1.8万亿元的土地相关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对土地形成严重的依赖。目前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上遇到的土地指标不足问题,就是中国特色的问题。在现行税收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如果将有限的土地指标用于保障房,将减少土地出让收入,既减少了当地财政收入,也减少了用于保障房建设的投入。地方政府在保障房项目规划过程中,更多考虑当期税收的机会成本,而不是城市整体规划问题。这就造成一些保障房项目位置过于偏远,甚至未来可能形成“新棚户区”。这种财税体制,就更加要求发挥中央财政在保障房投融资体系中的作用。(三)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环境中进行的投融资体系建设。典型国家的保障房投融资体系,是与该国金融市场体系密切相关的。中国的金融体系特征为处于以银行业为主体,但非银行业迅速发展的转型阶段;国有商业银行仍占据银行业的主要地位。虽采取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但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和银行控股子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已经初具规模。证券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比如,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2012年9月,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截至2014年3月31日,重启后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内)募集资金也才960.12亿元。我国的银行业服务供给并不充分,按照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比总人口的关系,我国远远低于德国。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这就要求我国保障房的投融资体系,要优先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也要积极培育直接融资的各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