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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5年内如要转让,应遵守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房

    提问者:梦里挑灯看天

    发布于2012-01-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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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wz527463 丨Lv 4
    根据规定,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如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 (2)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 (3)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 (4)其他经认定的特殊原因。 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如同意,由原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出具书面通知,决定是否回购。如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收到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或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及房地产登记手续。 因此,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在需要购买其他住房时,应当主动向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以免购房后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10 2012-01-24
  • shanxj 丨Lv 3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但转让前,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房地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书; (2)《经济使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3)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身份证; (6)户口簿; (7)其他相关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如决定不回购的,则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并且结清所有的水费、电费、煤气或天然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将入户查看房屋情况,确定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已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支付回购款。未结清的有关费用,将在回购款中扣除。
    +10 20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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