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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给我的安置房,老公有权分吗?

    2007年结婚,户口没迁至夫家,夫也没迁至我处。我的户主只有我一个人(父母幼年离异,随父,父已死,我没生小孩)09年 我处拆迁,当时我在娘家没有房,是叔叔给地给我起的房子。按人口分得安置房,离婚后老公有权分得我的房子吗? 北京市

    户口 户主 安置房 房子 举报

    提问者:zheyangzia

    发布于2012-02-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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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水晶小生之最终幻 丨Lv 2
    没有,农村是按人口赔偿的,城镇的话是按照面积赔偿的
    +1 2012-02-09 举报
  • 翁捷在线 丨Lv 0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父母的旧房子拆迁分了一套安置房,给了女儿,如果当时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女儿的,应当是属于共同财产。默认为赠送给女儿女婿。若是父母有赠与合同,且赠予给自己的女儿,那这房产应当属于女儿所有,根据你说的情况,是安置房,且在你婚后送给女儿,并只登记了女儿的名字,理论上是属于女儿的财产。但估计此案件中并没有赠与合同,也没有赠与合同的公证等,此房产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女婿享有相应的份额。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上是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部分之规定,你可以看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 2012-02-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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