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滞纳金的问题(来自太仓农贸市场小区)
在一农贸市场租了一间门面房,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时间从2007.9.1至2009.8.31,每年的8月1日前交纳下年房租,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日3%收取滞纳金。”租房时交了年租金2800元,并交了1000元的保证金。一年的期限就要到了,我们不想再继续租了,想在8月底交房,并让甲方退还1000元押金,可甲方此时说要交纳300元的所谓滞纳金,所以1000元的押金只退700元。我对此不明白,麻烦知情者告知:甲方这么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当时甲方收钱时只开了收据,并没有给我们开据**,现在我们还可以再凭收据向其索要**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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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rshling
发布于2012-02-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