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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0
应该是可以的。只要你符合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你就可以买。以下为石家庄市的相关规定供你参考:《石家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石家庄市人民**《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户籍在市内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桥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市区2007年5月1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规定。二、销售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初审、社区公示和上报工作。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代理销售和售后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将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具备销售条件后,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公开销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管。三、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市**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四、购买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按照申请登记、资格初审、社区公示、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办理。(一)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关系和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交结婚证。离异家庭应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受理机关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审验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经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受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受理意见。并将所有申请资料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并送交本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资格初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三)社区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其户口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发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经过资格初审与社区公示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查阅数字房产档案与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通过审批的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未通过审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五)签订合同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以持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购房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四、监督管理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当年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再购买时要重新审批购买资格。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在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如家庭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注销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档案。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如不服从纠正的,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并责令限期交回所购住房。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为购房申请人出具虚**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所售住房。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