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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麻烦具体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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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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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786123037
发布于2019-12-17 北京市
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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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423706587
丨Lv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1%或差额的20%,缴纳方式为二选一。即: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或个税=成交价*1%。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为: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网签价1%或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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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837853835
丨Lv 0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以上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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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446592006
丨Lv 1
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卖方承担不满五年或者不为房主唯一住宅的普通住宅,按照房屋总价的1%或者房屋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按照房屋转让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产证满五年且为房主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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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487635770
丨Lv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1%或差额的20%,缴纳方式为二选一。即: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或个税=成交价*1%。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为: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网签价1%或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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