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到期
我的这个房子涉及得到3方,我方,房东,和转让门面给我的丙方(以下简称丙方)今年7月的时候我承接了丙方转让的门面,装让费为两万元。合同签了一年,从2007年9月26到2008年9月26.由于和丙方是朋友也没有经验所以当时没见房东。9月初的时候房东说要涨房租(房子是9月26日到期)在我们的商谈之后房东承诺不再涨价,可以继续签约,但是当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第二天房东就变卦了,说不租了,让我搬出来,并且说房子在转让的时候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所以他不跟我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并且和丙方说过装修概不负责。房东说打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明天就来收房,我的损失让我直接去找丙方,退我两万的转让费。实际上当时的转让费就是装修费。情况大概就是这样,我想问一下几个问题:1.我现在还想继续的租,听说现在新的合同法规定,装修费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索取赔偿2,房东现在不跟我商谈,他只承认丙方,收回的是租给丙方的房子,我就必须要搬走对吗?我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吗?3,法律有规定房东要收回门面需提前多长时间通知承租方呢?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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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恒大前锋
发布于2012-03-16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