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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本人于今年6月份在长沙县一楼盘经置业顾问定购了一套称是开发商财务人员预留的房子并缴纳了首期款签定了购房合同,并私下在原价格基础上多出了一万七千元的费用,相当于好处费。但在8月份经查此套房源是属于一房两卖的现象,但她们均表示事先并不知情,现备案不在本人名下。请问我可以追究置业顾问和那个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吗?我的首期款有**在手可以找开发商,但另外的好处费只有一纸收据,该怎么办?能要求退回来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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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雾中云裳
发布于2012-02-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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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归唱晚
丨Lv 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法起诉,要求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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