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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违约责任的问题
我是武汉的,2001年5月购买的两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是每套30万,办理的是银行贷款。因种种原因交房时间延迟到2004年8月才交付。签订合同是约定的按照交房后180天内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但是截至现在也只能办理其中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当时约定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已经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每天,请问万分之四是否合理?如何维权?其中的一套约定是每天万分之四,另一套只注明万分之四,漏掉按“日”计算赔偿,本人要求按照万分之四/每天,维权是否成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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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斯普林斯特
发布于2012-02-20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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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BOY
丨Lv 4
因为是格式合同,自然对开发商有利。万分之四的赔率应该是每延迟一天按房价而不是已付款索赔,你的要求是合理的。能不能如愿则很难说,因为合同是双方签字的,双方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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