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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62 号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请问这第四条中的"出境定居"指的是出这个城市到国内别的城市,还是指出国啊?我老公以前在北京工作5年有住房公积金,现在已经来西安定居和工作2年,也在西安另建了公积金帐户,户口还在北京.房子是结婚前我个人买的,现在我老公能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吗?可以请人代领吗?都需要哪些手续和文件?回答者不胜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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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houbuliao2
发布于2012-01-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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