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有效?是否可居住?
张先生租用王先生私房多年,于1990年1月正式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0年,房租每月250元,1995年1月王先生因女儿出国急需巨款,便向朋友丁先生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并以自己出租给张先生的私房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通知了张先生。1995年4月至12月张未交房租,王多次催促无效,告之再不交房租将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张不理。1996年1月,王先生无力还丁先生借款,向丁先生提出,愿将抵押的房屋作价25万元以抵20万元借款,丁先生补足5万元,产权归丁先生所有。丁同意买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此后,丁通知张,房屋我已买下,我不再出租,请你腾屋,张提出,租期未到,出租房买卖承租人具优先购买权,你们买房未通知我,我未表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发生争议,丁诉至法院,要求张搬出自住。问:(1)王与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张还可居住此屋吗?为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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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parogao
发布于2012-01-2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