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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婚姻法第十三条解释,房屋过户无需夫妻双方到场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只要购买方是善意合理的 改房屋转让合同就成立?没必要一定要联系到卖房配偶到场?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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