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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婚姻法第十三条解释,房屋过户无需夫妻双方到场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只要购买方是善意合理的 改房屋转让合同就成立?没必要一定要联系到卖房配偶到场? 北京市

    产权登记 房屋转让 房产纠纷 房屋 举报

    提问者:卡其社

    发布于2012-02-2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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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huarongdd 丨Lv 0
    要到的
    +1 2012-03-01 举报
  • matthaus27 丨Lv 4
    有点复杂
    +1 2012-03-01 举报
  • 真彩名片 丨Lv 0
    产证上有名字的必须到场,没名字的隐性配偶不用到场
    +1 2012-03-01 举报
  • tanxw349 丨Lv 3
    也是可以这么解释,但是下家不知道你是不是善意合理的啊?
    +1 2012-03-01 举报
  • 书展上面看黄书 丨Lv 4
    要的
    +1 2012-03-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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