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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的问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我在成都新华文轩上班,09年12月买的二手房(首套)和银行签贷款协议,10年2月我问公司我可否提取公积金,被告之要还一年贷才可以提,然后我又等到11年2月去问,又被告之要哪个月签的贷款合同在哪个月去办,也就是说我要到11年12月才能办,我查了下公积金网站上,明白的写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注: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的月份)我又听有些人说,过了一年好象就提不到了,我到了11年12月就两年了,我现在完全是遭人力资源那几个人搅昏了,我现在可是一次都没提过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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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624xn
发布于2012-03-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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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真情谷
丨Lv 4
你去人力资源干什么?现在又不要填申请表了。你的情况可以提取资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身份证、三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联名卡,均需原件,若提取配偶方公积金需提供对方身份证和结婚证。直接去房地产大厦四楼办理就是了。平常没有时间,周六上午也可以办理,现在周六上午9:00-12:00也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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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68131
丨Lv 1
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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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fxs2013
丨Lv 1
成都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 成都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成都取住房公积金 成都提取公积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我在成都新华文轩上班,09年12月买的二手房(首套)和 银行签贷款协议,10年2月我问公司我可否提取公积金,被告之要还一年贷才可以提 ,然后我又等到11年2月去问,又被告之要哪个月签的贷款合同在哪个月去办, 也就是说我要到11年12月才能办, 我查了下公积金网站上,明白的写的, “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 ,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注: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的月份)我又听有些人说,过了一年好象就提不到了,我到了11年12月就两年了, 我现在完全是遭人力资源那几个人搅昏了, 我现在可是一次都没提过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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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you68
丨Lv 1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我在成都新华文轩上班,09年12月买的二手房(首套)和银行签贷款协议,10年2月我问公司我可否提取公积金,被告之要还一年贷才可以提,然后我又等到11年2月去问,又被告之要哪个月签的贷款合同在哪个月去办,也就是说我要到11年12月才能办,我查了下公积金网站上,明白的写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注: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的月份)我又听有些人说,过了一年好象就提不到了,我到了11年12月就两年了,我现在完全是遭人力资源那几个人搅昏了,我现在可是一次都没提过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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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66662
丨Lv 1
如何修改基础信息? (一)变更单位账户基本信息,单位应向中心送交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进行调整。 (二)变更个人基础信息,单位应向中心送交注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调整。 七十二、单位如何进行账户核对? 每年一月十五日后,单位经办人凭“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及时到中心领取本单位上年度对账单进行对账,发现账务不清或有误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确保账户准确无误。 七十三、托管户职工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业务大厅柜台查询。 (二)持托管卡到中心业务大厅查询机上查询。 (三)拨打中心86742111语音电话查询。 (四)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七十四、如何挂失与补办托管卡? (一)须持身份证到任意一家国家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二)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中心业务大厅柜台补办托管卡。 七十五、托管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个人收款账户资料? (一)个人收款账户必须是提取本人,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二)需填写开户银行全称,开户银行应是职工提供的该收款存折(银行卡)的第一次开户(开卡)所在银行网点的全称。 (三)需确认中心打印的提取申请表,并填写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十六、如何领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 (一)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月后,单位经办人凭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简称专管员证)。专管员证遗失或损毁,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及时补办。 (二)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所有业务,都需出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 七十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年限还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在归还住房贷款有效期内,每年通过委托银行或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四川省范围内; (五)借款人、委托人必须是职工本人或职工配偶。 七十八、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有哪些程序? (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处领取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二)准确填写协议书; (三)带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七十九、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或产权证原件;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购房); (四)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原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配偶); (六)联名卡原件。 八十、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还贷,职工本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签订委托提取协议还需配偶亲自到场? 如果该贷款房屋的主借款人为委托人配偶,则需要职工配偶亲自到场签订一份《委托授权书》。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银行还贷记录,这涉及到个人隐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询管理规定,必须本人授权。 八十一、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提取比例怎样确定? 按照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实际还款本息原则,在夫妻一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先提取主委托人账户中余额,不足部份再从配偶账户中提取;如果主委托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余额足够,则在主委托人账户足额提取,不再在配偶账户中提取。 八十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提前还款怎么办? 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将提前还款额与年度委托提取额一并计算提取。 八十三、如何变更、终止委托提取业务? 委托人在委托提取期间如发生住房贷款、婚姻状况、联名卡、身份证、单位信息和其他信息变更须在变更情况发生一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更改,因委托人不按时申请更改造成划款不到账或损失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终止分自动终止和申请终止两种。 (一)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2、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间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3、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终止: 1、提前结清贷款的; 2、贷款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 3、其他。 八十四、夫妻双方一方签了委托提取协议,另一方未签,如何办理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 原则上夫妻双方都应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配偶不能签订协议的,待委托人提取后,再持还贷记录、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提取。 八十五、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与发卡银行合作,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 八十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通过发卡银行柜台、自助设备及网上银行等相关设施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直接转入联名卡账户; (三)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持卡职工可直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无需再到中心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具有普通银行银联卡的功能,可作为贷款的扣款账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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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baobao567
丨Lv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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