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专业人士,这样的经典案例算不算违反售房合同
我买了一套房子,去年底在合同规定期限前两天KFS通知我收房,在验房过程中发现好多问题,我就没有收房,要求等他们把这些问题处理好后,再收房,后来他们认为处理好后,加上我的催促,中间又去验收过几次,每次都因又发现新的更大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收房,陆续维修后,最近才终于收房,在跟他们谈赔偿问题时,无赖KFS说他们整个小区通过国家五方验收按时通知交房就算合格了,我的房子过半年才收房不适用合同中的延迟交房赔偿条款,属于瑕疵处理,最多只算耽误我入住,给点道义上的很少的补助,我都气炸了,请问专业人士,他们的说法对吗,我要和KFS打官司,有支持我的法律依据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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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小島妹兒
发布于2012-02-02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