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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适用房申领标准 2009-3-31 12:07:51 长沙楼市网 【大 中 小】 被浏览919次 评论0条 推行经适房补贴货币化,其实施方案具体操作办法为: 一、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购条件的对象要求为: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适用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婚龄为主,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保障面积决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 三、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局部门根据市**确定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讲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取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纯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移交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发证。 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摇号决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四)自住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部规定的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五)发放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商凭证结算支付; (六)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专户。 四、其他 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 此外,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未婚不满30岁(2006年3月15日以前审批的)和落户未满5年(2007年10月16日以前审批的),且属于低收入无房家庭; 2、上世纪80年代子女顶职进城,父母户口迁回原籍,现又以投靠子女的名义把户口迁回长沙,在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 3、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含房改房); 4、申请人没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但拥有非住宅商业铺面,铺面为个人的谋生手段且在社区公示收入情况时已注明,工商、税务同时协查后,符合低收入标准,可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申请; 5、农转非的家庭,经上户调查核实确无住房,且公示无异议的; 6、申请人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结婚或离婚,经审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