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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福利房购买权利转让的问题
我有一个朋友单位打算建福利房,要求只能单位上的人购买.现在我朋友想把这个购买权转让给我.收我1万的转让费.购房的钱均由我出.由于是福利房,而且只能以我朋友的名义去买,所以无论是交款\贷款\房产证都只能以我朋友的名义办理,房产的过户也只能5年后才行.现在我想和他就购买权转让一事办一个公证协议,其中想包含:1.如果非我的原因最后没有买成房,他要退还转让款和预付房款给我;2.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我收非房款以外的款项,如由于市价调高等原因;3.他有责任在房产过户到我名下前,协助办理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事宜,如贷款,房屋抵押,房屋转让等.我不太清楚在这件事上是否还存在其它风险,如何归避?另外一但出现纠纷,我和他公证的这份协议是否是有效的法律评判依据?先谢谢各位老师的指点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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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仰望sky
发布于2012-01-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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