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贷款办理
  •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提取我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这些钱可以用来租房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吗 北京市

    租房 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待机_状态

    发布于2012-03-26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13个回答
  • 伏进林 经纪人
    可以呢,只要你愿意,。。
    +13 2012-07-03 举报
  • 张进 经纪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2008)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 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提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
    +1 2014-10-23 举报
  • 张丽 经纪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2008)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 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提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
    +1 2014-10-23 举报
  • 梁锦荣 经纪人
    莫劳龙玺你
    +1 2014-09-30 举报
  • 吴解 置业顾问
    卖房子就可以
    +10 2014-08-27 举报
  • 李理 置业顾问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2008)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 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
    +1 2014-08-19 举报
  • 熊梓妃 经纪人
    这个不知道
    +1 2014-08-13 举报
  • 陈一彪 经纪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0 2013-06-19 举报
  • quqian7 丨Lv 3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2008)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 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七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要求和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支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支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提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
    +14 2012-03-28 举报
  • 欣屁屁 丨Lv 1
    第八条 本《细则》自二○○八年八月五日起实施,《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昆房公积金委〔2003〕4号)废止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将做相应修改,修改后的《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1 2012-03-28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