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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一、 甲方自意将座落在XXX的集资建房(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自愿购买。二、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陆佰陆拾元整(¥102660.00)。三、 该房屋内除西餐桌壹套.空调柜机壹台.音响壹套(含电视柜).大花瓶壹对.沙发壹套(含茶几)外,其余物品归乙方所有。四、 甲乙双方议定于2006年1月18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但应该扣除已交定金贰千元整(¥2000.00)。届时甲方将上述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产权属乙方所有。五、 交房时甲方须将该房屋的电视光纤.天然气.水.电的使用权和电视光纤的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六、 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的期限以XXX单位统一为员工办理时为准,届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产权手续。乙方负责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因未按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七、 余款贰仟陆佰陆拾元整(¥2660.00)将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证后一次性付给甲方。八、 房屋移交后如甲方在原单位还有房屋优惠待遇也一并转移给乙方。九、 本合同一式肆位,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十、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房屋集资款完清证明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问题如下:(此单位集资房修建时间为1998年,办理房产证时间为2007年。)现在买方负责了办理房产证的费用(7000元左右),是否可以借助合同约定要求卖方各自承担过户费用,或者怎样才能使买方还要承担的费用降到最低,请各位高人指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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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我不闪躲
发布于2012-04-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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