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律师朋友帮忙
房东到手价100万的房子,在签订居间协议的时候,房子满五年,中介和房东声称个人所得税只有1%,也就是1万块钱,因为答应房东,所有税费下家承担,所以在居间协议上面有“个人所得税(若有)由乙方(买方)承担”,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审税的时候,被告知按照差价的20%来算所得税,按照5年前的价格,该房预计50万,那么差价的50万的20%即为10万块。如果按照居间协议,该10万块由下家承担。对于下家来说,肯定不愿意承担,需要终止买卖合同。请问买房会有多少的赔偿,可否以不知情权来诉讼或以重大误解来终止合同,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款! 补充:该房子是继承父亲的,父亲的老产证已经满5年了,但是几个月前过户到子女名下,当前的产证。不是唯一。 北京市
更多
购房
个人所得税
房产纠纷
房地产
举报
提问者:youqi2
发布于2012-02-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