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问题,懂法律的帮忙解决下
合同第三条租赁期间期限是一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途不得终止合同,不得退房。终止合同及退房者租金一律不予退还。合同第四条签订合同之日缴纳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押金,合同终止结清费用后返还差额部分。合同第十条在协议期间,因不可抗力。**占用,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因单方原因提前终止,上方将租赁费结清后,违约方应另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违约金。事情是这样的,在签订仓库租赁协议之后,大约1个月之后,出租方在我方仓库前,建立菜市场,我仓库与隔壁仓库,仅有一块木板之隔,最近隔壁的租仓库的已经走了,而隔壁的仓库门未锁,并提供给卖菜的放车子用。我仓库货物安全直接构成威胁。我方欲不继续租下去原因:一。仓库已经的开放式的,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仓库安全构成威胁。二。隔壁租房的已走,而房屋之间的隔板,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仓库安全构成威胁。三。隔壁的隔壁是百江燃气,更不安全,万一起火灾怎么办?上面,是我合同的部分摘文,我已交房租至2009年12月31日,并且已经交了押金1800元。但是目前情况下,已经不适合做我的仓库了。我想问下,我要是退租的话,是否押金和剩下的房租退还呢?法律会给我什么样的援助??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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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464033581
发布于2012-03-0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