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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提供劳务重大时,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是不是单指这里的劳务?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比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相关提供劳务比例重大时,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是不是说这里的重大劳务不能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那么应该计入哪里?这里的建筑物是不是还要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计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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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云淡风轻ed

    发布于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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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xulu_sky 丨Lv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2006)的规定: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店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店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对外出租房屋是否能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一问题,主要就是将旅店饭店等企业的房屋排除在投资性房地产外。 在实务中,如果出租房屋时,附带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的,且该辅助服务不构成重大劳务,则该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其发生的成本,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即确认为劳务成本,并按规定结转计入营业成本;其取得的收入,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即确认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C、D选项肯定是错误,而A选项肯定是正确的,这里都不再进行分析了。 至于题中B选项,既然“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重大的”,则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赚取租金,而是获取包括租金在内的整个劳务收入,因此,被出租的房屋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应当视为一般经营场所,作为自用房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相关的例子就如旅店饭店,旅店饭店虽然对外出租客房,初看好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特征,但是,旅店饭店出租客房的同时,其还需向住店客人提供一整套完整的客房服务等服务,且该些服务在整个出租业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旅店饭店不能提供完善的客房服务,则旅店饭店的出租客房业务被认为是有较大瑕疵的。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有关规定,旅店饭店的客房房屋,就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只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1 2007-06-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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