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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基本规定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管道功能性试验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温陷土、膨胀土、流砂土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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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一)充水 1.向水池内充水宜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对大、中型水池,可先充水至池壁底部的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的抗渗质量,当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充水至第一次充水深度。 2.充水时的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 3.每次充水宜测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以后,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查。当发现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待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 4.当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二)水位观测 1.充水时的水位可用水位标尺测定。 2.充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度应达1/10mm。 3.充水至设计水深后至开始进行渗水量测定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 4.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未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为24h。 5.连续测定的时间可依实际情况而定,如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应再测定一天;如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可继续延长观测。(三)蒸发量测定 .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约为50cm,高约30c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设有测定水位的测针。水箱应检验,不得渗漏。 2.水箱应固定在水池中,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cm左右。 3.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四)水池的渗水量按下式计算: (缺公式) (附1.1) 式中:q——渗水量(L/m2·d); A1——水池的水面面积(m2); A2——水池的浸湿总面积(m2); E1——水池中水位测针的初读数,即初读数(mm); E2——测读E1后24h水池中水位测针末的读数,即末读数(mm);e1——测读E1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e2——测读E2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注:当连续观测时,前次的E2、e2,即为下次的E1及e1。 雨天时,不做满水试验渗水量的测定。 按上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