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写至3.30日交房,现已9月,贷款未下,开发商不交房,向银行了
购房合同写至3.30日交房,现已9月,贷款未下,开发商不交房,向银行了解到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将房产证拿至银行做抵押所以贷款无法下放,贷款申请是早就通过了没有问题的。请问这种情况是谁的责任,以及,根据我的购房合同签订的关于违约的内容,请问没有交房时我违约还是开发商违约?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元,剩余房款!!!元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按揭所剩全部资料提供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七日之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要求交付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余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统一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如买受人逾期仍未交清,则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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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hicheng1
发布于2018-09-3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