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中,把交房时间定在过户和付款之前是否合理?
首次出售住房,经验不足和大意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中介合同,条款对我很不利:1.买方和中介以不喜欢装修风格和家具为由,要求降价,降价之后,又说精装房的定义必须包含家具和电器,诓骗我签了设施清单。2.买家在签订合同前提出为了防止重新装修产生气味影响后期入住,要求提前进入装修,但是中介把提前装修的时间写成了交房时间,合同上字眼是交验物业,当时签合同时我曾提出疑问,中介口头欧解释说是双方协商的提前进入装修的时间(7月1日)。后来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咨询专业人员说交验物业指的就是交房,就找中介和买方协商,中介以7月改9月比较好改为由,自行直接在合同上改了9月份交房,但时间仍在过户和付首付款之前一个月,所以我作为卖方还是无法接受,但也不知道怎么办。如果买方不同意协商延期,我是否可以单方面延迟交房到过户后三天内交房呢?3.买方和中介在签合同前,在草稿纸上给我写,送件付一半作为首付,出件时商贷付尾款,并通过小贷公司担保下款,说出件一周左右就能拿到尾款。但是此条没有写进合同,合同上条款只是写出件当日买方办理商业贷款,没有规定尾款时间和采用何种方式提前下款。事后通过聊天软件取证,证明中介和买方确实答应通过小贷公司下款。如何与买家写补充协议补充尾款时间?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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