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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律师: 我的姐姐、姐夫离休后安置在江苏南通居住。他

    咨询律师:我的姐姐、姐夫离休后安置在江苏南通居住。他们有两个儿子,均在北京工作、生活。因姐姐姐夫年纪渐大,大儿子在北京为他们买了一套房子,让他们来北京定居。这套房子的户主是大儿子。姐夫去世后不久,大儿子为了安抚姐姐,便把房产过户到了姐姐的名下,过户方式是买卖形式,但姐姐并没有出资,连过户费都是儿子出的。去年底,姐姐过世,之前曾在公证处留下遗嘱:此套房只属于大儿子。需要说明的是,姐姐的二儿子先于姐夫病逝,之后,二儿媳和孙女一直没有与姐姐联系,不仅没有尽孝,连面都不露,属失联状态。而姐姐的大儿子一直在照顾姐姐,每月出保姆费,在姐姐生病期间的自费药费都是大儿子出的。目前由于要落实遗嘱,做房产过户公证,找到了二儿媳,但二儿媳不认可姐姐的遗嘱,觉得不公正,大儿子吃肉,她要喝汤,拒不签字。同时还提出理由:1、既然儿子把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婆婆,那婆婆买房的钱中应该有公公在世时留下的,既然有公公的钱,那房子就不应该属于婆婆个人的,应该把属于公公的那部分房子拿出来分配。2、公公去世时就应该把属于公公的财产拿出来分掉,现在要求分公公的财产。3、承认自己没有尽孝,是自己的不对,但是,都是儿子,一碗水要端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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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223349853

    发布于2018-08-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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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个回答
  • ask6935384002 丨Lv 2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 2018-08-15 举报
  • ask5506267577 丨Lv 1
    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1 2018-08-15 举报
  • ask7682858757 丨Lv 0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1 2018-08-15 举报
  • *雨希千寻 丨Lv 0
    您好!房产属于姐姐个人财产,直接按遗嘱继承。向法院直接起诉即可。
    +1 2018-08-15 举报
  • ask7896757947 丨Lv 1
    您好!协商不成,法院起诉继承遗产。
    +1 2018-08-15 举报
  • ask5148770857 丨Lv 2
    二儿媳没有继承权,她的女儿有代位继承权。该房产需要证明是大儿子的出资,或者主张是借名登记。
    +1 2018-08-15 举报
  • ask9433466668 丨Lv 2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解决
    +1 2018-08-15 举报
  • 记忆出口 丨Lv 3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 2018-08-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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