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第三被告如果原告胜诉房屋变成李某的我的利益怎么保障?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一孟XX与被告二李XX、被告二李XX与被告三曹XX房屋买卖无效,房屋登记至原告赵xx名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孟XX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53,880.00元)和原告向银行支付利息人民币柒仟贰佰伍拾元柒角参分(小写:7,250.73元),合计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叁拾元柒角叁分(小写:61,130.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经张x介绍认识开始谈恋爱,2015年双方进入谈婚论嫁阶段。2015年7月份,原告为结婚准备婚房,购买了位房屋:原告一共支付购房首付款53880元,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刷卡支付43880元,其余1万元应开发商要求,需要现金支付,其中2000元是原告前期支付的定金,8000元是原告于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5日分4次在香河县支行自助服务区取现,2015年7月5日开发商为原告出具《收据》,金额为53880元;为购房,以原告以被告一孟XX名义贷款48万元(11万元37万元),其中11万元是原告以被告名义向小贷公司借款,另有37万以被告名义向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卖房前共支付6次利息,其中前3次还款利息7250.73元(2186.092534.422530.22)系原告支付(原告指令卢凤民向被告银行卡存款),后3次利息7565.48元我:(2526.022521..832517.63)系李XX向被告一孟XX购房时李x来支付。双方的婚恋关系彻底结束初期,被告一孟XX认可配合原告卖房或者过户给原告,但是后来就反悔了,私自将房屋出卖而且对原告态度恶劣。原告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个人财产。原告和被告一孟XX在恋爱期间原告以被告一孟XX名义购买房屋,应视为原告是以将来与被告一孟XX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一孟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一孟XX应当返还所收受原告的房屋。原告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我是第三被告房屋是我经过中介从李某手中全款购入,如果原告胜诉了,我的利益如何保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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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049624814
发布于2018-08-03 北京市